2019国际调解高峰论坛在重庆召开

好多巴多网 / 2019-10-17


   为进一步深化全球商事调解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更好地服务和支持一带一路建设,服务和支持企业国际化经营,2019年国际调解高峰论坛将于1016日至18日在重庆举行。中国贸易促进会副会长卢鹏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香港律政司高级助理民事法律专员陈洁仪、新加坡律政部副常任秘书潘家煌、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李波出席大会并先后发表演讲。此次论坛由中国贸促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主办,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中国贸促会商法中心、重庆市贸促会承办。据悉,这也是《新加坡调解公约》签署后的第一届国际调解高峰论坛


 “当前,国际经贸、人文交流日益频繁,跨规则、跨法律、跨文化的国际纠纷日益增多,国际商事纠纷柔性解决机制国际商事调解日益受到重视。重庆市贸促会副会长邓文年介绍,今年87日,全球首批46个国家和地区在新加坡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旨在促进调解在跨境交易的争议解决中获得广泛使用,并为企业通过调解机制解决跨境商业纠纷提供执行保障,促进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良性发展。这也是国际多边合作的标志性成果。邓文年还表示,本次2019年国际调解高峰论坛的举办,将有利于重庆创新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及时高效化解经贸纠纷,提升重庆商事调解服务人才队伍素养,宣传重庆营商环境,让重庆在全球商事调解业界形成标志性记忆。国际调解高峰论坛由中国贸促会于2016年发起主办,旨在促进各国调解制度、调解实务经验的交流合作,分析调解发展趋势。已先后在北京、杭州、长沙成功举办三届,成为了业界具有广泛国际影响力的高端品牌论坛。



  出席本次的领导和嘉宾有:中国贸易促进会副会长卢鹏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香港律政司高级助理民事法律专员陈洁仪、新加坡律政部副常任秘书潘家煌、英国有效争议解决中心亚太区总裁范维敦、美国纽约法学院争议解决部主任彼得.菲利普斯、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李波、重庆市贸促会会长何毅、中国国际经纪贸易仲裁委员会党委书记李虎、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主任蔡晨风、副秘书长王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海龙、杭州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郎长华、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副主席骆维明、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院刘敬东、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张晓君、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龙飞、司法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制局局长罗厚如、调研处副处长熊飞、大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健等来自世界各地的权威商事法律专家、律师、法院、司法等系统人员近300人出席本次会议。



调解员聘任管理办法

   为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社会效果,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规则》(以下简称《调解规则》)、《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员守则》(以下简称《调解员守则》)等有关规定,结合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应聘调解员的基本条件:

1. 符合《调解员守则》规定的条件,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能认真执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能自觉遵守《调解规则》、《调解员守则》和本办法;      

3. 品行端正、公道正派、认真勤勉、注重效率;      

4.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或同等学历,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      

5. 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保证其为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6. 年龄在70岁以下,但健康状况良好、有丰富经验的人士可适当放宽。 

二.不同行业、不同专业领域人士担任调解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 从事法律、经济贸易教学或研究工作:      

1. 直接从事法律、经济贸易教学或研究工作;      

2. 具有中、高级职称。

(二) 从事经济贸易实务工作:      

1.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精通所从事的行业规范、专业知识;      

2. 具有中、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 离、退休法官:      

1. 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经验丰富的离、退休法官;      

2. 曾任审判员满五年。

(四) 从事律师工作:      

1. 具有同行公认的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2. 担任律师满五年。

(五) 从事立法、执法或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1. 具有丰富的理论、实践经验及较高的办案技能;      

2. 从事立法、执法或其他法律事务工作满五年。 

三.对申请担任调解员的人士资格审查

1. 本人申请担任调解员的,应当详细填写《调解员申请登记表》,提交其所在地的贸促会系统调解中心,本省内若无调解中心,可直接报送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下称“总会调解中心”);      

2. 申请人所在地贸促会系统调解中心作为推荐人,填写推荐意见后,将《调解员申请登记表》报送总会调解中心;      

3. 总会调解中心秘书处对《调解员申请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查后,报调解中心主席会议讨论、通过;      

4. 对拟聘任的调解员,调解中心将进行培训,颁发调解员聘书,列入调解员名册。 

四.调解员的任期      

1. 调解员的任期为二年,自聘书签发之日起计算;      

2. 调解员在聘任期内如有工作变动,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或遇有长期出国等情况,应及时通知调解中心秘书处。 

五.调解员的续聘与解聘

1. 聘任期届满前,调解中心对调解员在聘任期内的表现予以审查,审查通过后予以续聘;     

2. 续聘的调解员,由调解中心再次颁发聘;      

3. 调解员在聘任期内,因违反《调解员守则》或有不称职的其它情形,以及因工作、身体的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调解员的,应予解聘;      

4. 未被续聘且在原聘任期内被指定为某一案件的调解员,而该案件尚未审结的,可以继续审理直至该案结束,但本人不愿意继续办理的除外。 

六.解释权

  本办法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负责解释。 

七.施行

本办法至2008年1月1日起执行